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互助互济会会员待遇标准
一、会员条件
凡户口在油田在职职工(正式工及多种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集体工、内聘工、合同工、企业员工、劳务派遣工)、退休职工等,按规定缴纳会费300元,均可成为互助互济会会员,享受互济会规定的待遇。
二、新会员自缴纳会费之日起,半年后会员符合待遇条件者即可享受互济待遇。
三、会员享受待遇条件
1、会员亲属医疗补助是指会员供养的非会员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户口在油田本地,年度医疗费累计两万元以上(含两万元),享受互助金补助1000元。会员为非会员直系亲属申请待遇时,应避免配偶和子女重复申请。
2、会员死亡,享受互助金补助2000元。
3、会员资医疗补助费,年度医疗补助费累计5万元至八万元,会员可享受互助金2000元。
四、会员符合互助互济会待遇条件,需当年申请互助金补助,跨年度不予受理。
五、会员调离油田或其他原因失去职工身份,所属单位必须为其办理退会手续,已经享受过互助待遇的不退还所交纳的会费。
六、原油田改制单位的已入会会员享受互助互济会规定的同等待遇。
七、会员享受互济待遇次数最多两次,两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间隔时间必须满两年。
八、会员在办理职工互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互助互济会员证,本人申请以及所属三级单位证明;
2、会员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会员的医院诊断书,本地医院的医疗费核算凭证或外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4、非会员直系亲属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医疗费结算单原件。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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