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座次入座或私自交换座位者;
(二)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其他人考试用品者;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题者;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六)考试结束铃响仍强行答卷者。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二)违规使用计算器答题者;
(三)在试卷上做各种标记者
(四)旷考者;
(五)携带规定(必要的考试文具及证件)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开考前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视为夹带小抄,给予记过处分;
(三)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座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抄录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抄袭他人试卷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帮助他人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作弊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故意藏匿或撕毁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互换答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以及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考试违规、作弊处分危害:
凡因考试违规、作弊给予的各种处分终生不能撤销,带入学生个人档案。
考试违规、作弊给予的各种处分危害如下:
(一)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评优、评先进的资格。
(二)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本科生剥夺学士学位授予权,无资格参加省里组织的一切考试;专科生无资格参加专升本考试及省里组织的一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