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包括: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2. 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3. 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4. 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的药品。
6.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称为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进行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购买和保管由实验室专人负责,使用时由使用人负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专人职责
1. 由实验室专人在学校管理平台提交申购及联系危化品的学校审批并实施采购。
2. 负责编制危化品的目录、说明书等资料。
3. 负责本院危化品的储存与动态台账。
4. 负责本院危化品的领用和归还。
5. 负责本院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回收、转移和处置。
6. 负责本院危化品保卫。
第六条 使用人职责
1. 危化品领用后按“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对领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等安全负全责。
2. 使用剩余的危化品应在24小时内归还给实验室专人。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化品均需在学校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和管理。
第八条 对危化品必须先申请后购买,违规购买学校将追究责任,严重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
第九条 危化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防火、防盗、灭火等安全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
第十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储存室(柜)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必要时室内应设置监控和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剧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坚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和误用。如发现这类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化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各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日查制度,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剧毒品等管制类化学品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危化品带到与本院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并配备安全标牌,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易燃、易爆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和协助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 不得自行处理和排放剧毒物品的废渣、废液、废包装,用完的试剂瓶和实验废液等,须用规定的容器收集后妥善保管,并由学校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收集。
第十九条 有过期的、废弃的危化品需要处置时,必须事先报本院实验室相关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有处置资质的有关单位集中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绿色制造与控制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